修業規定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 本規定係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之學生而設。依據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學位授予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二、 本班修業期限為 1 至 4 年。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2 年。

三、 學生因故休學以學期計,以 2 學年為原則,有特殊情況者酌予延長休學期限。學生休學之相關規定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為準。

四、 學生需修滿 25 學分,必修科目需修 7 學分,選修科目至少需修 18 學分,修業科目表如附表。完成學位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通過學位考試,始得畢業。

五、 學生曾修習與本班相同並經教育部課程認證通過,於認證有效期限內之數位學習課程,得依相關規定酌予抵免。抵免學分數以 6 學分為限。

六、 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以中文或英文撰寫。

七、修滿本班規定學分之課程,完成學位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每年 5 月底或 11 月底以前,向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於每年 7 月底或 1 月底前完成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1. 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2. 歷年成績表一份。
  3. 學位論文初稿及其提要一份。
  4. 線上剽竊系統之論文原創性報告一份。
  5. 學位論文考試申請切結書一份。
  6.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線上課程修課證明一份。

八、 學生之指導教授以本班(含本系)授課教師為原則,若請本班(含本系)授課教師以外之教師指導,須請 1 位本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人。

九、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三至五位考試委員組成,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實務上著有成就者。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款第3目及第4目資格之認定,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核定。

十、 學位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B-(百分制 70 分)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學位考試紀錄、評審結果及經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學位論文送系備查。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十一、 學生於非臺灣、港澳、中國大陸地區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同等學力者,須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聽讀流利級或繳交相對應之能力證明。

十二、 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前應取得 100 小時之教學證明或實習證明。

十三、 學生須回臺到校參與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課程(共計18小時)及進行學位考試。

十四、 學生經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Master of Arts, M.A.)學位,畢業證書附記遠距教學之授課方式。

十五、 畢業論文應於擬畢業當學期依學校行事曆公告之畢業研究生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截止日前14個日曆天前送交系辦公室轉呈系主任簽章。

十六、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學位授予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

十七、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