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108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 本要點係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之學生而設。依據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二、 本班修業期限為 1 至 4 年。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2 年。

三、 學生因故休學以學期計,以 2 學年為原則,有特殊情況者酌予延長休學期限。學生休學之相關規定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為準。

四、 學生需修滿 24 學分,必修科目需修 6 學分,選修科目至少需修 18 學分,完成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通過學位考試,始得畢業。

五、 學生曾修習與本班相同並經教育部課程認證通過,於認證有效期限內之數位學習課程,得依相關規定酌予抵免。抵免學分數以 6 學分為限。

六、 論文或技術報告以中文或英文撰寫。

七、修滿本班規定學分之課程,完成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每年 5 月底或 11 月底以前,向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於每年 7 月底或 1 月底前完成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1. 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2. 歷年成績表一份。
  3. 學位論文初稿及其提要一份。
  4. 線上剽竊系統之論文原創性報告一份。
  5. 學位論文考試申請切結書一份。
  6.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線上課程修課證明一份。

八、 學生之指導教授以本班(含本系)授課教師為原則,若請本班(含本系)授課教師以外之教師指導,須請 1 位本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人。

九、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三至五位考試委員組成,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實務上著有成就者。

十、 學位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B-(百分制 70 分)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學位考試紀錄、評審結果及經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學位論文送系備查。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十一、 學生於非臺灣、港澳、中國大陸地區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同等學力者,須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聽讀流利級或繳交相對應之能力證明。

十二、 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前應取得 100 小時之教學證明或實習證明。

十三、 學生須回臺到校進行學位考試。

十四、 學生經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畢業證書附記遠距教學之授課方式。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校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